1、研究對象:立體商標
立體商標,是指由三維標志或者含有其它標志的三維標志構成的商標。立體商標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的包裝物或者其他三維標志。申請注冊立體商標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未聲明的,視為平面商標。
本期將選取3件案例進行重點研究分析立體商標申請復查駁回行政糾紛案件,為中小企業(yè)在立體商標保護方面提供一定的啟示。
2、迪奧爾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判商評委撤銷對“真我”香水包裝立體商標的駁回復審決定書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復審決定。
2014年8月,法國迪奧爾公司獲得國際注冊第1221382號商標,注冊使用商品為第3大類香水、濃香水等,同時通過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國際局向中國提出領土延伸商標申請。
2015年7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向國際局發(fā)出申請商標的駁回通知書,理由為申請商標缺乏顯著性。隨后,迪奧爾公司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
2016年2月,商評委作出第13584號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認為,申請商標是一個由瓶子構成的圖形,易被識別為指定商品的常用容器,以此作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大類香水等商品上,消費者不易識別,難以起到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
迪奧爾公司不服商評委復審決定,并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迪奧爾公司訴訟請求。迪奧爾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并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7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迪奧爾公司訴求,維持原判。
同年9月,迪奧爾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終審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復查決定。該案的勝訴意義重大,立體商標顯著性標準問題是該案的意義所在。對于立體商標而言,行業(yè)通用或常用包裝物的立體形狀等,不能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應判定為缺乏顯著特征。但立體形狀如果為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裝物的,或者有足夠證據(jù)證明行業(yè)通用或常用包裝物的立體形狀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的除外。本案綜合了立體形狀本身的差異性及該立體形狀經(jīng)申請人的長期大量使用已具有高知名度等因素并做出了審定的決定。
3、深圳市潤發(fā)印象:提供的證據(jù)無法證明該立體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因此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1月25日,深圳市潤發(fā)印象酒業(yè)有限公司向國家商標總局提交申請注冊涉案商標,使用于第33類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烈酒(飲料);白蘭地;威士忌;米酒;朗姆酒;白酒;黃酒等。
同年10月2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jù)《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
12月6日,潤發(fā)印象公司向商評委提出復查申請,后被駁回。
2017年7月,潤發(fā)印象公司不服商評委做出的商評字[2017]第65187號決定,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商評委重新做出復查決定。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潤發(fā)印象公司訴求。
2018年3月,潤發(fā)印象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審結判決維持原判,至此,潤發(fā)印象公司涉案立體商標確認無法注冊。
潤發(fā)印象公司申請注冊立體商標的駁回及訴訟的不成功,歸其原因可以總結為立體商標不具備顯著性構成標準,即立體形狀為非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或通用形狀以及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立體形狀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特征。
4、樂高公司:在案證據(jù)都不足以認定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取得了顯著特征而便于識別,因此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2年9月21日,丹麥王國的樂高博士有限公司(簡稱樂高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第11525318號圖形商標的注冊申請。
2013年10月8日,商標局以僅有一種玩具的通用圖形為由駁回樂高公司商標申請注冊;樂高公司不服,申請復查,經(jīng)過謹慎審查復核,商標局再次做出駁回決定。
樂高公司提起就該商標的駁回提起起訴,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樂高公司訴求。隨后,樂高公司不服復查決定及一審判決的結果,于2016年7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案件審結完畢,北京高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裁判結論適當,故駁回樂高公司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5、小結
從上述案例中不難發(fā)現(xiàn),立體商標申請復查行政糾紛焦點在于復查程序合法性和商標顯著性這兩點上。申請商標是否具備顯著性特征是能否通過商標申請的主要因素。迪奧爾公司的勝訴,潤發(fā)印象公司、樂高公司的被駁區(qū)別就在于商標顯著性特征是否突顯,商標判定具備顯著性則可通過申請,反之只能遭遇駁回。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規(guī)定,是否具備商標顯著性特征的初步審定標準在于立體形狀為非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或通用形狀以及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立體形狀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特征。
中小企業(yè)在商標及立體商標注冊申請當中,應當注意突出申請商標立體形狀的顯著性特征,使消費大眾一眼可知,易記并加以區(qū)分同類商品;或者突出通用或常用立體形狀經(jīng)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特征,將常態(tài)化形狀轉化為具備特定意義和象征的固有形象。從而避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卻無法通過商標申請,錯失打造品牌的情況發(fā)生。